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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專題探討】淺析大陸臺商經營轉型的四項校準實務-人資勞務____諮詢專線 02-2511-0852  / 02-2522-1711

(四)、人資勞務的校準實務:新版個人所得稅法的施行及勞動合同的有效管理

 

  中國大陸近兩年盡可能淡化臺籍幹部與當地同仁的差異與區隔,對於臺籍幹部有了更彈性的管理,如20188月發放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且同月取消了港澳台人員就業證。201810月發佈《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等。此外201810月先行適用新的大陸個人所得稅稅率之外,並從201911起正式施行新版的個人所得稅法,此次新版的個人所得稅法中,除調整了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外,也提高了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人民幣5,000/( 6萬元/),另外也增加子女教育支出、自身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然則,在面對兩岸的企業管理中,最常見臺籍幹部會有所要求規劃個人薪資結構以減免或少繳個人稅負等情事,因此台籍幹部的薪資認列與核發也多所偏頗。對此筆者大多建議還是「如實申報,如實繳稅」為主,以免因事後不可測的人為因素,而衍伸出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台籍幹部的薪資所得皆需在當地繳稅。並且根據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大陸企業用人單位即貴公司為其扣繳義務人。同時根據該法 13條所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範,若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此,在進入兩岸趨於一致的人資勞務管理中,筆者將多年來輔導臺商企業的經驗,針對勞動合同及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管理,歸納出『新、半、金、八、倆』的簡易口訣,以利大陸臺商企業們能有一初步的體認與校準實務:

 

 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新規定,如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等專項扣除額等。

 

勞動合同法第19條所規範的最長試用期為六個月(半年)

 

五險一金的比例與計算,如後表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20條所規範,試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簽訂需平等一致,雙方充分知情。若遇勞資糾紛時需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大陸現行社會保險規定(五險一金)

種類

社會保險

公積金

內容

生、老、病、失、傷

住房公積金

管理單位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及個人各自部分承擔。

用人單位及個人各自部分承擔。

用途

養老部份於退休時領回

於購屋或修繕時領回或貸款。

提撥比例

單位:11%~37%

個人:8.2%~11%

單位與個人5%~20%

提撥基數

前12個月平均薪資

前12個月平均薪資

提撥上下限

平均工資的60%~300%

最低工資~平均工資的300%

註:各地投保要求及比例會略有些差異

小結:

  面對美中貿易間紛爭,大陸臺商企業們或許有大破大立的決心來評估生產基地移轉的可能性,然則此等重大變革更應從全球總體經濟趨勢面、產業分析面、企業架構面等因素,將其歸納為『策略-全球總體經濟研判』、『策劃-產業價值鏈分析­』、『策動-企業架構重組規劃』系統性評估,並因時制宜的調整中國大陸當地經營時所面臨『投資.法務』、『外匯.財務』、『會計.稅務』、『跨境.關務』、『人資.勞務』、『智財.商務』、『供銷.業務』再加上『政府.公務』等八大環節的實務運用,方得力求周全之效。

本文作者現為 大陸委員會 臺商張老師,經曜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曜華會計師事務所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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