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FAQ
(二)、外匯財務的校準實務:切莫忽視《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規範
大陸臺商企業們鑒於中美貿易紛爭不明以及臺灣政府陸續推出資金返台的多項優惠政策,令不少臺商企業們對於兩岸的資金運用有了更多樣性的規劃與想法。然則在進行此兩岸資金規劃的同時,大陸臺商企業們應有效瞭解2017年7月1日所實施,現今仍有效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其中該辦法第五條即明確規範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 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2. 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3. 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同時現階段大陸臺商企業們若有意把大陸境內自有資金匯出境外投資時,其中仍可參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的相關規定。由中國大陸的相關審批部門依規定要求大陸境內的臺商企業提交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資料,並說明計畫投資的資金來源情況,以有效掌握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工作落實情況。
相對地,若一時間無明確的境外投資項目,或許可考量以《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 銀發〔2016〕306號)的相關規定,以提供境外借款的方式將資金匯出。其中該銀發〔2016〕306號的內容所稱的適用放款主體包括中國大陸境內的企業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係合法註冊成立一年以上的非金融企業。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採委託貸款的方式通過結算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借貸給境外企業,只是此等委託貸款的方式需要求境內的放款人與境外的借款人之間具有股權的關聯關係。此外在進行此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前,還要求境內的放款人需在當地的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以利落實雙向管理。
就此,可以明確瞭解大陸金融機構對於境內及跨境資金的流向具有嚴格且嚴密的規範與管控。同時也強烈建議莫持有僥倖心態與非正規的金融單位進行地下換匯交易,以免有觸犯台灣方面的洗錢防制法之虞,更同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三款的規定,而可能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斷不可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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