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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會計稅務】大陸現行社會保險規定(五險一金)

 

1.有關社保五險一金

2.員工工傷醫療補助

經由與臺端電話諮詢後,簡易回覆如下

 

1.根據大陸地區經由2011年7月所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及員工皆依法提撥納保。如下說明

 

大陸現行社會保險規定(五險一金)

 

種類

社會保險

公積金

內容

生、老、病、失、傷

住房公積金

管理單位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及個人各自部分承擔。

用人單位及個人各自部分承擔。

用途

養老部份於退休時領回

於購屋或修繕時領回或貸款。

提撥比例

單位:11%~37%

個人:8.2%~11%

單位與個人5%~20%

提撥基數

前12個月平均薪資

前12個月平均薪資

提撥上下限

平均工資的60%~300%

最低工資~平均工資的300%

 

 

2. 再者,電話中了解,台端企業大陸地區的員工因上班出勤時受傷,可根據2010年所修訂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根據該條例第37條進行相關補助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最後,台端企業先前未依法提撥住房公積金等事宜,則可額外參考2002年所公佈施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章 監督、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等相關規定,以作後續因應。

諮 詢 日 期: 106年09月20日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如有關「兩岸經貿操作」及「大陸經營管理」,歡迎來電交流諮詢:02-2511-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