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FAQ
【海關物流】大陸公司對境外企業提供勞務需提供哪些文件
諮 詢 問 題 摘 要 |
老師您好: |
顧 問 解 答 |
台端諮詢,簡易回覆如下 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6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故此,若該南京公司對境外企業提供勞務,無需額外書面或程序向當地稅局提出申請,依一般收入認列即可。 另外,此企業營業行為並非科技局業務範疇,無需向科技局報備。 |
諮 詢 日 期: 105年11月29日
※【經曜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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