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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財稅會審】大陸公司出口退稅規定

承 財-10508032

財-10508032問題:

我司在兩岸三地均設有公司,目前要推新產品,其交易模式為大陸公司向香港公司下訂單,香港公司再向台灣公司下訂單,並由台灣公司直接發貨至大陸公司,請問大陸公司在製作報關單時,要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另,未來大陸公司要匯出貨款予香港公司時,會有可能發生無法匯出外匯之情形嗎?(因為貨的來源國是台灣,但款項支付對象為香港公司,不曉得會不會發生無法匯款予香港子公司之情形)

財-10508032答覆:

1.就其諮詢問題所述,大陸下單、香港轉單、台灣出貨。此為坊間常見的三角貿易模式,惟其需要注意環節在於其大陸的報關單出口方抬頭應為香港公司。爾後再以報關單中的付匯證明聯進行付匯程序即可。然則某些地區付匯時,銀行會額外要求一併提供合同及Invoice加以佐證之。

2.再者,仍進一步細究考量者,如香港公司為大陸公司的股東(控股方)時,則不建議彼此有貿易往來,以免構成關聯性企業交易,被稅局列入觀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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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再請教專家, 大陸公司於進口時所繳納之17%進口增值稅,於貨物外銷時,是否可像台灣一樣申請退還已繳納之進口增值稅呢? 謝謝!!

台端諮詢,簡易回覆如下

一、臺灣地區的出口退稅採即徵即退、全額退稅等方式。大陸地區的出口退稅,需額外考量該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若產品退稅率不達17%的情況下,會導致無法全額退稅,進而轉嫁出口成品的成本上。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如有關「兩岸經貿操作」及「大陸經營管理」,歡迎來電交流諮詢:02-2511-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