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FAQ
諮 詢 問 題 摘 要 |
敝司為台灣企業,在中國沒有據點,主要經營項目為車燈銷售,近日想和B車廠合作,合作模式為:敝司將透過三角貿易的模式,委由中國A加工廠製造車燈,生產完後直接將產品運送至B車廠供其整車組裝,整車組裝完畢後內銷中國。 金流的部分,主要就是敝司付貨款給A加工廠,並開立invoice給B車廠,B車廠再將貨款支付給敝司。 1. 因B車廠要求報價為DDP,假設敝司將以B車廠明易操作進口,並由敝司自行負擔中國所有稅賦。想詢問老師建議可以用什麼樣模式操作? 2. 友人建議可以一日遊的方式進行,A製造完後將車燈出口至保稅區,並在保稅區內轉移物權、換單給B,但B從保稅區重新進口時仍需負擔關稅、增值稅,且整車組裝後僅供內銷,無法辦理出口退稅,因此這樣的操作模式是有益的嗎? 3.或是直接請A加工廠將車燈成品運送至B車廠即可?但這樣是否需負擔中國的增值稅或消費稅? 4. 是否有其他可避稅的操作模式? 還請老師協助解惑,謝謝! |
顧 問 解 答 |
僅就台端書面諮詢及電話說明,簡易回覆如下 1.向大陸海關報關時,雖無強制規定以何種模式價格報價,然則海關方面大部分仍習慣以CIF方式計算其報關完稅價格。
2.在大陸地區銷售流程目前仍以雙向銷售收款為主。故台端企業委託A製造廠商將成品交付給B車廠時,B車廠僅能將貨款匯至A廠商,方可完成其銷售流程沖銷。故此方式不可行。
3.若以物流一日遊採出口復進口模式,則B車廠將需考量車燈成品進口關稅偏高的環節,應會降低其意願。
4.建議可直接於大陸地區設立一小型的外商獨資商業貿易型企業,進行彼此間的銷售買賣。然則大陸地區設立ㄧ貿易公司以及後續維繫成本並不低,需審慎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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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日期: 105年01月05日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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