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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大陸臺商退場機制規劃 與 返臺投資實務解析】課程之重點摘要

08/21【 大陸臺商退場機制規劃 與 返臺投資實務解析 】課程摘要 (黃 謙 閔 老師 主講)

歡迎交流諮詢:02-2511-0852 / 02-2522-1711

大陸台商退場的類型 

  1. 有能力有意願:企業報表上能有剩餘價值,採「正常註銷清算」方式退場。
  2. 沒能力有意願:企業已資不抵債,採「破產清算」方式退場。
  3. 有能力沒意願:企業自忖未欠稅款,採「未完善程序」方式退場。
  4. 沒能力沒意願:企業惡意倒閉,捲款潛逃方式退場。

 

大陸台商退場前期評估

1.主體投控架構確認: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

2.管理階層責任評估: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稅管人員、法定代表人。

3.股東組成與資金到位:股東為法人或自然人,資金到位年限依公司章程規定。

4.經營期間是否有訴訟:訴訟案件辦理完畢後,企業才能辦理註銷。

5.特殊許可證註銷:若有特殊許可證,辦理註銷前需先將特殊許可證註銷。

 

「破產清算」退場須注意事項

由於《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繁瑣且冗長,以破產清算行式結束公司登記的方法,較難被臺商企業所接受。其程序如下:

1. 開始程序:因當事人申請提出而開始,債務人及債權人皆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且必須說明破產原因。法院對提出之申請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方予受理,否則即予以駁回。

2. 宣告程序:法院進行審理確認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後,由法院宣告破產。

3. 進行程序: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從熟悉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及發出公告宣佈包含:破產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姓名及住址、申報債權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紀錄的日期。命令破產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並聽候處理。另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

4. 終結程序:財產已分配、達成和解與財產終止,是指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

 

「未完善程序」退場須注意事項

有些台商企業認為註銷程序繁瑣,需花費大量的人事成本,及稅務局相應的補稅、罰款等事項。且自身認為企業未有欠稅情節,任由工商局吊銷執照。

1.公司:公司主體依然存在,但是沒有經營的權利,在法律關係上還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公司的資產負債然延續,不必然歸零。

2.工商局:以「非正常經營」企業進行吊銷執照。吊銷是一個過程而不是最終結果,故不等於清算註銷。另自營業執照吊銷日起未滿3年者,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若有重大欠薪情事則非一走了之那麼單純。

 

「正常註銷清算」退場須注意事項

臺商欲申請外資企業註銷、清算、申請註銷相關的公司證照,首先必須經過外經貿委(或商務局)的審批,方可進行後續各行政部門的註銷流程。

1. 提供文件:原登記核發的證件、股東會議決議、董事會議決議、清算報告等。

2. 清算組:實務上由當地事務所或代辦人員成立,且至少一位為公司內部人員擔任。須就公司的各項資產負、債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算後,分別向國稅局及海關等部門依序辦理註銷並取得註銷證明,最終將營業執照註銷,銀行帳戶結清,繳銷公章及印鑑章等過程後,方可算是真正意義上將公司結束。另清算期間企業仍然須記帳報稅及人員社保。

3. 不動產的處分:土增稅30%~60%、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4. 機器設備的處理:可將機器設備進行買賣或報廢處理。

5. 存貨處理:有帳無物或有物無帳,需於辦理註銷期間內處理。

6. 應收帳款與應付帳款:股東往來及清算時的損失、收入需平衡。

7. 員工的處理: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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