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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經貿投資】與大陸廠商簽訂銷售代理合同

 

您好!我公司(乙方)和大陸供應商工廠(甲方)簽獨家銷售代理合約,貨款及傭金給付方式是否合理?由我公司負責進口,對我公司資金積壓太大.

4.貨款及傭金給付方式:

4.1 (我要再增加:甲方同意給乙方最低的工廠出廠價,)大陸地區D產品售價為到客戶工廠價(含稅):在市場原材料沒有大波動漲幅時(?,甲方新增),1噸以下不得高於65,000元人民幣;1噸到5噸以下不得高於59,000元人民幣;5噸以上不得高於57,000元人民幣。台灣地區售價則為不得高於大陸地區到廠價(含稅)先扣除3%傭金後之價格送貨到上海港口處,並不再支付傭金。(3%太低,因先付款再出貨,還要負擔退稅9%*3-6個月額度錢,資金積壓,建議6-10%為宜,否則會周轉不靈.該公司無外銷出口權)

4.2 大陸地區銷售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廠(含稅)價的百分之三的傭金。大陸地區銷售貨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客戶貨款后,在一周內以電匯方式支付傭金到乙方指定的台灣的銀行賬戶。

4.3 台灣地區的銷售由甲方和乙方按送貨到上海港口處之含稅價直接交易,所有出口作業由乙方和乙方指定合作之貿易公司負責出口到台灣。乙方依照所有船運報關台灣運輸等作業費用及稅費,公司成本及利潤自行報價給乙方客戶。

4.4 台灣地區的銷售貨款,前三次交易前乙方先100%電匯預付款給甲方後甲方出貨到上海港口乙方指定的地點;第四次以後交易乙方(我是否要再增加:經由乙方指定合作之貿易公司)先50%電匯預付款,甲方按合同數量備貨,待甲方出貨時通知乙方將剩餘貨款支付甲方,甲方將貨到上海港口乙方指定之地點。後續交易則依業務發展逐次減少乙方預付款。(希望剩餘貨款待乙方客戶付款後一週內支付,退稅部分退稅後支付)

4.5 甲方同意每年銷售總額(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合併計算)再提成給乙方,於每年農曆春節前二週完成去年結算與發放。金額不低於:

每年銷售總額300萬人民幣以下:  每年銷售總額提成0.5%

每年銷售總額300萬~600萬人民幣以下:  每年銷售總額提成1%

每年銷售總額600萬~1000萬人民幣以下:  每年銷售總額提成1.5%

每年銷售總額1000萬人民幣以上:  每年銷售總額提成2%

台端諮詢,經由書面及電話諮詢後,簡易回覆如下

 

1.就其書面提問所評估,該合同內容已有律師等專業人士出具其相關意見,由於每個諮詢提問皆有其時空背景,在未對該諮詢案有更進ㄧ步瞭解前,不宜有過多的揣測與推論,以錯估合同及交易之原意,故在此則不針對該合同內容加多以深入說明。

 

2.與大陸廠商簽訂相關合同時,皆以其合同法為規範依據。根據其合同法第12條所說明「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3.若台端擔心合同簽訂後,價格及成本波動,以造成企業經營危困,則可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所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於合同中加以要求與說明。

 

 

諮詢日期: 104年08月21日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如有關「兩岸經貿操作」及「大陸經營管理」,歡迎來電交流諮詢:02-2511-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