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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海關物流】中美貿易戰進出口加工方式

針對中美貿易戰,是否可以採用將零配件從大陸進口到台灣進行簡單加工後再出口到美國的方式因應?

回覆如下:

在中美貿易戰下,只要是與大陸、美國間有經貿往來的企業,只要其產品涉及加徵關稅的項目,不論是直接在兩國生產、採購銷售到對方的直接貿易方式,或是透過第三地,如台灣,接單銷售的三角貿易方式,都將受到影響。

貴公司以大陸為生產方,美國為銷售方,故如果產品項目係屬於加徵關稅的項目,則不論是直接或三角貿易均會受到影響,如計畫採用透過台灣再加工的方式,其實就是運用自由貿易協定中之「實質轉型」的方式來變更產地,以達到規避加徵關稅的風限。

然而依據美國《關稅法》的規定,美國海關對所有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進行判定。如果認定原產地標示有誤,海關可以拒絕放行貨物。而進口商應根據美國的原產地規則和產品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而最主要的文件就是提供產地證明。

台灣產地證明得向指定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申請簽發。又依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修訂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2.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故  貴公司應注意是否符合上述加工後稅則改變或是增值35%以上,才符合申請台灣產地證明書的標準。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如有關「兩岸經貿操作」及「大陸經營管理」,歡迎來電交流諮詢:02-2511-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