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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權益保障】員工因為長期曠工可否視為自動離職

 

  在此請教,我司近年來因業績下滑工廠經營不善。員工們在未能領到預期的加班費後,在今年十一長假後,也未如期返回工廠上班。我們可否用長期曠職等緣由,視為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否也需要提供經濟補償金?

 

台端所述,簡易回覆如下

 

一、當員工未辦理妥當離職程序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台端實可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內容規定予以處罰。然而對於員工曠工的處分之條文規定,在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其中,或可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加以認定,而該法第25條並不屬於同法第28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就此,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再者亦可參考先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廢止)等相關作法。該條例中對於曠工連續超過15天,企業有權予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仍須向當地勞動部門及公安機關備案,以免除企業的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等問題。其主要原因在於企業與員工仍存在勞動關係時,該員工在外發生的一切行為,企業仍然承擔部分責任,向當地勞動部門及公安機關備案的目的,在於解除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

 

【法條說明】

《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節錄)

   ……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廢止)第18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廢止)第13條: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如有關「兩岸經貿操作」及「大陸經營管理」,歡迎來電交流諮詢:02-2511-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