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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會計稅務】大陸分公司從事境內銷售之收入該如何匯款至台灣母公司

 

我台灣公司為母公司,大陸為分公司,但兩岸各自財務獨立。目前有一國外客戶需求我司產品,希望由大陸分公司出貨至大陸客戶端(國外客戶下單台灣公司,台灣公司下單大陸公司,大陸公司出貨大陸客戶)。經與大陸分公司財務部確認,因為出貨至大陸客戶端為境內銷售,無出口報單,因此台灣匯至大陸之匯入款無法進行核銷。 請問,以上做法,雖為境內銷售(無出口報單)大陸端是否可進行核銷?台灣與大陸兩方是否須做任何約定以利大陸端進行處理?謝謝。

台端諮詢,簡易回覆如下

 

1.國外客戶下單,由台灣端企業接單,委由大陸工廠直接出貨至客戶端。此雖為常見三角貿易形式。但因大陸目前仍為高度外匯管制地區,若當地無進出口等合同提單等憑證,大陸客戶是無法採進口付匯方式給台灣端企業。

 

2.台端情形或可參考坊間常見的”物流園一日遊”形式,改由大陸端工廠出口後復進口至大陸客戶,藉此造成進出口等事由,取得相關憑證,即可藉此出口收匯。

 

3.然則,上述作法,可能要額外考量進出口時的相關稅負。

 

A.關  稅

  從價計征: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B.消費稅

  從價定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從量定額:進口數量×定額稅率

  複合計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C.增值稅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稅率

 

諮 詢 日 期: 106年07月25日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如有關「兩岸經貿操作」及「大陸經營管理」,歡迎來電交流諮詢:02-2511-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