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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會計稅務】台灣母公司匯款至大陸子公司作業程序

 

請問台灣公司委託南京公司提供勞務給在中國地區的客戶,台灣匯款給南京公司, 大陸外匯局是否有管制金額,南京公司需準備哪些資料才可收取外匯,作業時間多久才會到帳呢?

根據與台端電話諮詢後,相關諮詢回覆如下

1.當台灣母公司與南京子公司相互交易往來,則需關注兩岸間各自規定的關聯性交易等環節。

 

2.就現行的外匯管理局相關業務,大都已下放至轄區銀行單位進行自理監督及管理執行。故此台灣母公司委託南京子公司於當地提供勞務,並由台灣母公司支付該項勞務費用時,南京子公司需要提供雙方合同至銀行備案核銷說明,即可收取該筆外匯收入。其中到匯作業時間依各銀行作業而定。

 

3.再者,台灣母公司應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為其南京子公司辦理所得稅等相關稅則扣繳。其條文說明如下: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因從事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其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前二項之扣繳事項,適用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

諮 詢 日 期: 105年12月06日

【經曜聲明】

此諮詢案例所傳達之內容,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的了解基礎上所作之初步概述;其目的在提供特定範圍的一般性資訊,不得視同為會計、稅務、關務、貿易、法律、投資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詳盡之專業服務意見。任何人不應以此此諮詢案例適用於具體個案;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行為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顧問進行個案分析與研討。

如有關「兩岸經貿操作」及「大陸經營管理」,歡迎來電交流諮詢:02-2511-0852